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00年11月09日)
第 9 條
第三人及其他機關(構)於港務公司成立前,與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已簽訂之契約,屬港埠經營業務性質者,於該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由港務公司繼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