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拓)建、改建工程與委辦監造年度計畫、預算之擬定、招標、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接管。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作說明之研擬及訂修;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養護機具調撥、請購及規格之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及督導;養護機械管理相關法令訂修之研擬。
七、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磅設施除外)之管理。
八、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植生技術之研議、執行及督導;景觀規劃設計與維護計畫之督導及審核。
九、國道災害防救動員準備年度計畫之督導、考評擬訂、預算編列、教育訓練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國道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及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國道工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