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及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處理之督導。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
三、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業之規劃及申辦。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及挖掘之許可;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收取。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六、路權外禁限建與違規樹立廣告物之查報;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
七、土地與建物產權、建物滅失及他項權利之塗銷相關登記及統計。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之督導。
九、路權內土地之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變更非公用作業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國道路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