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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設置條例  ( 108年11月13日)
第 10 條
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及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其他給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