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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11年06月22日)
第 20 條
臺鐵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者,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房屋與公司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之土地及房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作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準用前項有關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規定。

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移轉資產予臺鐵公司及其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時,免納一切稅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