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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11年06月22日)
第 5 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