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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 111年06月22日)
第 9 條
臺鐵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資產,由政府以下列方式提供,不受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之限制:
一、經營客貨運輸所需之車輛應作價投資。
二、屬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餘以作價投資、贈與、補助、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前項資產提供使用之方式、條件、期限、收回、權利義務、租金與地上權相關費用計收基準、優惠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