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