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旅行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旅行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相關法規與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旅行業證照之核發;導遊人員與領隊人員證照之核發及評量。
三、旅行業與其從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之管理、輔導、檢查及相關法人團體之輔導。
四、觀光產業人才培育、發展規劃、訓練、獎勵及管理。
五、旅行業與其從業人員、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業務之專案研究及相關調查分析。
六、旅行業行銷推廣之協助與品質提升之輔導、獎助及補助。
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處理。
八、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消費者申訴爭議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旅行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