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景區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資源調查、研究及整合規劃;氣候變遷建設議題因應。
二、風景特定區設立之評鑑、審核及觀光地區之指定。
三、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之規劃、遊憩建設、經營管理及活動行銷之督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督導。
四、觀光地區、區域觀光規劃、建設、經營、管理之輔導及公共設施興建之配合事項;各風景區管理處辦理觀光發展、推動及志工、解說人員培訓之督導。
五、風景區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直轄市、縣(市)級風景特定區與其他觀光景點開發建設之協助及督導。
七、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地方政府辦理溫泉取供事業與溫泉標章之督導及輔導。
八、水域遊憩活動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國家風景區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之督導。
九、露營場相關法規之訂修及解釋之擬議;地方政府辦理露營場之督導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觀光景區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