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牌照管理及委託代檢業務之督導管理。
二、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之管理。
三、監理業務之規劃及考核;行車安全規劃、教育、推廣、宣導及稽查業務之督導。
四、交通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與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及督導管理。
六、工(公)務車、教練車、考驗車輛與工程機械之採購規劃、保養維修及使用督導管理。
七、經收監理規費之督導管理。
八、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覆議。
九、民眾電話諮詢、陳情、派工與客服中心之規劃管理及業務推廣。
十、其他有關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