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場站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用智慧科技辦理機場相關整體規劃之擬訂;航空站相關建設之可行性評估及工程規劃。
二、場站工程技術之研擬及建議;重大工程案件之彙辦;年度施政作業計畫有關場站工程案件之審核;機場周邊航空產業區開發有關工程之督導。
三、場站土木、建築、機電相關工程興建、擴建及維護改善之督導;採購案件疑義、履約爭議之處理及督導。
四、機場禁限建範圍之建築物之審核與障礙物之處理及督導。
五、工程施工品質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督導。
六、機場相關工程與其他所需用地之測量、徵購、撥用、承租、申辦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管理督導。
七、國際機場園區土地出租、設定地上權與管理事項及相關作業。
八、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申請活動場地使用之審查。
九、其他有關場站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