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協調。
二、民航國際組織與民航國際合作之聯繫、協調、參與、推動及外賓之接待。
三、國際與兩岸空運協定之策劃、研訂及推行。
四、民航法令法制作業之審查;民航法制資料之整理、運用與有關法律事務之會辦及處理。
五、國家賠償、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六、民航綜合訓練之督導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
七、綜合性刊物之編輯及發行。
八、提升民航服務品質計畫及為民服務事項之彙辦。
九、民航空運動員之計畫擬訂及物力動員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