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航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空站經營管理、智慧科技運用、空側設施與場面作業(含軍民合用機場)之督導、認證、查核及相關業務之推動。
二、航空站地勤業與空廚業設立之審議、給證、營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
三、海關、移民、檢疫相關便民措施之協調及建議。
四、航空器消防搶救業務規劃與各類災害防救計畫之訂修及彙辦。
五、航空站或飛行場防止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之措施督導。
六、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案件之審理及督導。
七、民營飛行場申請或變更案件之處理。
八、航空噪音補償金徵收標準之研究;噪音防制補助、監測、回饋業務之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
九、航空站辦理溫室氣體減量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航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