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乙等航空站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類與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場站使用費、服務費、特許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機場商店、停車場、播音室、電話總機、接待室與廣告業務之管理督導;客貨運量之統計轉報及營運發展之研究。
(三)場站土木、建築、水電、空調、空橋、行李輸送系統、電梯、電扶梯、自動門、消防安全、污水處理廠、環境美化衛生、噴水池、工作車輛機具、自動化等各項設施之規劃、設計、發包、監造及資訊作業管理;資通安全之維護;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建築物禁限建業務之檢測及環境影響評估之追蹤。
(四)輿情評論、空運便利、交通管理、旅客滯留航空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五)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六)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之防治。
(七)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八)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及有關設施之審查。
(九)航廈標誌之製作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業務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航組員與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之抽測;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航空器失事、意外事件之處理及查報;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三)機場四周禁限建與禁養飛鴿及其他一切影響飛航安全之查報及處置。
(四)場面安全檢查與整潔之維護;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埸面航空器、地面裝備機具之管理;車輛通行證之製證及管理。
(五)消防班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機場消防搶救、醫護傷病處理、緊急醫療及衛材之管理;防颱、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策劃及執行;消防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七)無線電頻率之申請及管理。
(八)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航空噪音監測、防制設施及噪音補償金補助及航空站回饋金提撥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三、企劃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場站管理單行規章、業務改進之研訂與彙辦;年度施政計畫、工作目標之研訂及管考。
(二)空運動員作業之處理。
(三)印信典守、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四)財物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之處理。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之登記保管;財產保險、宿舍管理、辦公室清潔、佈置及安全、勤務管理相關業務之處理;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六)手推車之管理督導、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七)技工、工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之處理。
(八)慶典集會之籌備;公共關係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會議之籌備、記錄、重要事項之登記分辦、追蹤、圖書刊物之保管編撰及剪貼。
(十)不屬其他各組、室、站、消防隊(班)事項。
未設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未設航務組及企劃行政組之航空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由業務組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