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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112.10.04訂定)  ( 112年10月04日)
第 13 條
臺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內軍用、民用及公務航空器之區域管制作業。
二、國外民用航空器飛越本區與在臺營運運渡入境之申請及處理。
三、本區內守助服務與搜救之通報及配合。
四、與各鄰區飛航管制單位及空軍戰管單位作業之協調聯繫。
五、飛航管制事件之初步調查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所屬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
七、其他有關區域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