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郵政事業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二、郵務、儲匯、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督導、管理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三、本部主管郵電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四、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投資電信事業之公股股權管理。
六、交通領域環境保護事項之督導、考核及推動。
七、交通關聯產業發展之協調推動。
八、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招商業務之督導考核、訪視輔導及相關問題之協調解決。
九、國際、兩岸有關交通事務交流業務、對外雙邊與多邊經貿談判及協定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郵政與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