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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