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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 112年09月12日)
第 17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