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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考勤 ( 111年08月25日)
第 29 條
本部職員在規定辦公室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公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公者為曠職;規定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曠職。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遲到或早退者應向人事處補簽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