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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考勤 ( 111年08月25日)
第 33 條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曠職連續達十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三十日者,記大過一次,仍繼續曠職者,再記大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