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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八 章 事務管理 ( 111年08月25日)
第 49 條
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供應、登記,依左列規定;
一、公用物品由總務司統籌購辦,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報部次長核定。
二、辦公經常用品由總務司按月或按季參照各單位已往消耗情形估計需數量,彙總以比價或投標等方式一次採購,非經常用品依規定臨時購置之。
三、採購物品由採辦人員連同發票送交驗收人員驗收後,列帳保管。
四、公用物品應分別列帳保管,每月月終,並彙總列表呈核。
五、各單位領用物品,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其主管審核後,送總務司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