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