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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職掌 ( 111年08月25日)
第 3 條
秘書室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文稿復閱及陳轉事項。
二、機要文電之收發、撰擬及保管事項。
三、重要工作報告之撰擬及彙報事項。
四、部務會報之準備、紀錄、整理及分行事項。
五、行政革新、業務改進之研究、推動及督導事項。
六、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施政成果及重要措施之彙報事項。
七、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本部所屬機構管制考核業務推動督導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重要施政(業務)項目與交辦案件追蹤管制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年度業務檢討與工作考成事項。
十一、公文處理時效之檢查、管制及稽催事項。
十二、公文處理簡化革新之研議事項。
十三、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公文處理統計及資料收集彙報事項。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構研考業務績效之審議事項。
十五、本部分層負責及部屬機構代辦部稿之研訂事項。
十六、本部公報編輯事項。
十七、民意機構質詢、查詢、建議案件之分辦、彙復及協調聯繫事項。
十八、監察院調查,糾彈案件之分辦及追蹤考核事項。
十九、交通以外單位或外賓考察、訪問、參觀交通設施之安排及接待事項。
二十、新聞發布、協調及聯繫事項。

第 4 條
參事室掌左列事項:
一、業務性法規之會核事項。
二、有關法案及命令文稿之會核事項。
三、計畫方案之會核事項。
四、公約及契約之會核事項。
五、訴訟與陳訴案件之審核及擬議事項
六、公民營交通事業核准立案之會核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5 條
技監室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各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審定及頒布事項。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事項。
四、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6 條
路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全國鐵路與公路系統之規劃及審定事項。
二、鐵路與公路機構組織之審議事項。
三、鐵路與公路營運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鐵路與公路重要建設工程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五、鐵路與公路客、貨運價之審核事項。
六、鐵路與公路器材之採購、保管、支配、轉運、檢驗、監製之稽核及審議事項。
七、出席國際鐵路與公路會議及考察、研習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鐵路與公路從業人員訓練計畫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九、鐵路與公路行車安全案件之審核及督導事項。
十、地方營、民營與專用鐵路業務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十一、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路政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
十三、公路經營與公路運輸案件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公路工程受益費案件之審議事項。
十六、國內汽車製造業出產汽車及國外進口汽車規格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七、都市計畫案件之會辦事項。
十八、觀光地區之規劃、開發、整建、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九、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興建、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十、旅行業與導遊人員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第 7 條
郵電司得分科辦事,掌理下列事項:
一、郵政事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二、郵務、集郵與資產營運業務之督導及管理。
三、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與郵政資金運用業務之督導及管理。
四、郵政相關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
五、郵政重要工程之審核及督導。
六、郵政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
七、郵政監理及訴訟業務之執行。
八、郵政轉投資事業之督導、管理及協調。
九、郵政相關兩岸或國際會議、活動與交流之策略規劃及參與。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第 8 條
航政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二、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與氣象之監督事項。
三、航業及民用航空運輸航線與費率之核議事項。
四、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與策進事項。
五、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法規及國際約章之擬議事項。
六、各種航政技術人員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七、航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及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八、驗船機構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打撈業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國際商港、民用航空場、站及氣象測站設置之審核事項。
十一、碼頭、倉庫、港埠工程及航空建設工程之核議監督事項。
十二、船員及引水人儲訓之監督事項。
十三、船舶航行安全、維護、管制、海難救護及海事審議事項。
十四、國際航業海事、港務、民用航空、氣象組織及會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五、航政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十六、航政預算、決算及財務案件之會核事項。
十七、航業及民用航空資金籌措與貸款審核處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第 9 條
總務司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本部所屬機構印信之頒發、換發及舊印信之繳銷事項。
四、本部經費、歲入款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五、各項專款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六、外匯之結購事項。
七、本部所屬機關款項之代領及轉發事項。
八、本部各種合約之保管事項。
九、本部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供應、登記及處理事項。
十、各種會場之佈置、辦公處所之管理及環境衛生之整理事項。
十一、公務車輛之管理、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事項。
十二、本部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及分發事項。
十三、本部技工、工友及警衛之管理事項。
十四、本部出版書刊之印刷、發行及保管事項。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構土地徵收、撥用、交換與受贈事項。
十六、本部所屬機構房地產購置、標售及租借之監督事項。
十七、本部房地產之購置、標售、租借、營繕、產權登記及所有權狀之保管事項。
十八、本部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九、本部及所屬機構公教住宅之改建與審議事項。
二十、本部辦公處所及員工宿舍房屋、水電之修繕、維護、分配與管理事項。

第 10 條
人事處得置幫辦一人,由本部高級人員派兼,襄助處長處理業務。

人事處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人事制度之規劃及改進事項。
二、人事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編制員額之擬訂、審核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構人員之派免、遷調、退休與撫卹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之考績(成)、考核、獎懲、勤惰與差假事項。
六、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位分類事項。
七、本部暨所屬機構考試分發事項。
八、本部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待遇、獎金、保險、福利及福利康樂事項。
九、本部暨所屬機構員工訓練、進修與觀摩、考察事項。
十、交通人才調查、儲備、人力動員及運用事項。
十一、本部暨所屬機構人事查核事項。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構公務機密維護與洩密案件查處項。
十三、本部及所屬機構實體安全與員工心理安全之防護事項。
十四、本部及所屬機構端正政風、整肅貪污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五、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之保防教育事項。
十六、交通人員出入境及護照之核轉事項。
十七、本部及所屬機構人事單位與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十八、本部及所屬機構員工兵役事項。
十九、人事資料之調查、統計、登記、管理與表報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會計處得分科辦理,掌左列事項:
一、本部及所屬機構年度預算決算之籌劃、審議與編報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中長程發展計畫之評估、會核與擬辦事項。
三、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會計制度,財產物料管理制度之擬辦、修訂與核議事項。
四、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收費率之會核,財務收支,損益盈虧、經營績效之評估、會核與擬辦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機構與公民營交通事業機關涉及營業稅、所得稅關稅等有關財稅獎勵減免案件之擬議,核辦及會核事項。
六、本部及所屬機構預算執行之控制、財務收支之檢查、舉借債款之核議、各項債權債務之督導清理與現金、票據、證券、銀行存款之抽點、複核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機構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核議、監辦與財產壽年之評估、財產汰舊換新、報發、質押、交換、贈與、保險之擬議核辦事項。
八、本部及所屬機構各項會計事務處理之規劃、督導與管理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績效報告之審核、彙編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構外匯收支預算之審核、編報與結購外匯之審查、核辦事項。
十一、本部及所屬機構會計機構之設置、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進修、訓練、退休、資遣等有關會計人事案件之擬議與核辦事項。
十二、有關財務、稅務、預算、會計法規案件之擬議及核辦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預算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處得分科辦事,掌左列事項:
一、有關通信、運輸及倉儲等之基本國勢調查事項。
二、分析、提供經濟建設計畫及國防動員之所需統計調查事項。
三、提供國家統計總報告有關交通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及統一報表程式之擬議事項。
四、編製提供國民所得及總供需估測所需之統計事項。
五、彙編中華民國交通統計要覽、月報、交通各業營運實績及交通事故之統計事項。
六、交通事業統計圖表、幻燈、影片、錄音之設計及製作事項。
七、國際交通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及交換事項。
八、本部及所屬機構統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本部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進修、訓練、退休、資遣等有關統計人事案件之擬議及核辦事項。
十、交通事業統計制度之研究、設計、審核及修訂事項。
十一、統計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法規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一、交通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
二、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
四、法規、公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年度立法計畫之研議事項。
七、立法院審查有關本部法案之列席事項。
八、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構績效報告之審核、彙編事項。

第 1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一、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三、訴願案件之決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