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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 七 章 財務管理 ( 111年08月25日)
第 45 條
本部年度預算之籌編、執行、控制,決算之編造,各項收支之管理,財務會計管理規制之擬議核辦,舉借債款之核議,各項債權債務之督導、清理、現金、票據、證券、銀行存款之查驗、費率之研議,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核議、財產汰舊換新、報廢、質押、交換贈與、保險之擬議、核辦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章之規定。

第 46 條
本部年度預算之籌編、執行控制事務、及決算之編造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年度歲入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入應按各當年度增加債務,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等之資本收入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入,應根據以往三年度各項歲入實收情形與年度增長趨勢及費率調整等各有關因素,由會計處會同各有關單位核實估編之。
二、年度歲出概算之籌編,除資本門歲出應按各當年度減少債務與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之資本支出核實編列外,屬於經常門歲出,應根據各工作計畫部門施政需要,按所需員額與經費,由會計處會商各有關單位核實編製之。
三、年度歲入歲出概算經審議核定完成預算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施政實施計畫及實際收支情形,編製歲入歲出分配預算,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後據以執行。
四、歲入歲出預算,由各有關單位負責計畫執行之推行與考核,由會計處負責計畫執行控制與評估。
五、年度進行中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經費預算不足時,應由各有關單位會同會計處依規定程序申請動支預備金。

第 47 條
本部各項收支之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各項收入除經收納機關或繳款人逕行繳庫之款項,由會計處憑繳款書審核,編造記帳憑證送總務司進帳者外,其由本部直接收納者,應由總務司出納科填具收款收據,經會計處審核簽章交繳款人收執,並由會計處編具記帳憑證列帳。總務司經收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送存銀行。
二、各項支付應經會計處先行審核會章,編具記帳憑證送總務司出納科,方得為支付之執行。其屬核定計劃內之各項支付,應依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三、總務司支付款項除零星款項支付得於核定之零用金款項內付現外,一律應以受款人抬頭支票簽發,並於當日或次日通知受款人具領或交銀行匯付。如屬國庫集中支付之款項,應憑會計處開填之付款憑單於當日或次日將第一第二兩聯送地區支付處辦理支付,其須領回票款轉發者,由總務司出納科領回轉發。
四、經地區支付處支付之憑單,由會計處核對後保管備查,代收代付款項之收支,由總務司在收支傳票上註明收付日期,銀行戶號,支票號碼,登入現金出納簿及銀行往來帳戶逐日結算,並編製現金結存表,連同當日收付款傳票正張及所附單據送會計處登帳。
五、現金結存表由總務司出納科編製一式三份,以一份存查,一份送會計處,一份呈部次長核閱。
六、各業務計畫經費分配數,每月餘額由會計處將地區支付處填送之「庫款支付對帳單」核對無誤後簽回地區支付處,其須調節者,應由會計處編製調節表,以一份附同簽回。
七、本部經管之代管款及專戶存款,每月結存由總務司出納科將國庫核帳單核對並編製國庫存款差額解釋表送會計處對帳後依規定程序簽回國庫。
八、本部國庫存款及支票之簽發,以總務司出納科長、會計長、部長及其授權代簽人之印鑑為準。付款憑單之簽發,以會計長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之印鑑為準。
九、本部財務調度事項,由會計處統籌規劃辦理。

第 48 條
本部財產登記管理,依國有財產法及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