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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5年03月21日)
第 4 條
特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航空公司營運業務協調管理。
(三)空廚業管理。
(四)航空站地勤業管理。
(五)存棧業務之協辦。
(六)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七)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八)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九)停車場、服務台、有線電話及計時子母鐘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十)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得、驗收及財產移交。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維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及轉報。
(五)各種道面交通標誌、指示牌之設施及維護。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管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收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送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旅客運輸系統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九)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四、貨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貨運業務之綜合彙辦事項。
(二)航空貨運政策及發展有關之興革建議。
(三)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執行相關作業規範之督導管理。
(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
(八)航空貨物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九)航空貨物集散站緊急或突發事件之協調及查報。
(十)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作業安全之督導。
五、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整體規劃之配合事項。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九)機場醫療計畫及醫療中心設置。
(十)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六、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清潔維護管理、景觀美化管理及大排水溝之清理。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