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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5年03月21日)
第 7 條
丙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工作目標之擬訂、陳報及管理。
(三)研擬年度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四)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五)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六)督導場站設施之改善、整修、規劃、設計及施工。
(七)水、電設備、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業務。
(九)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三)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四)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五)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六)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七)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八)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九)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