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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5年03月21日)
第 8 條
丁等航空站職掌如下: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處理。
四、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五、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六、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業務。
七、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八、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九、機場消防搶救、天然災害之緊急處理。
十、直昇機管制及放行。
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放行及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十二、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十三、定期班機延誤、回航、取消及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十四、無線電及警衛安全管理及督導。
十五、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十六、場站設施使用、租賃、收費及管理。
十七、研擬施政計畫並控管執行。
十八、法規、企劃及各項服務項目、糾紛管理督導。
十九、場面設施之維護、整潔檢查及環境美化。
二十、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三十、預算之編擬執行、控制、決算及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