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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88年07月16日)
第 16 條
近場管制塔臺職掌如下:
一、軍民儀器飛航航空器之飛航管制作業事項。
二、輕型航空器目視飛航通訊追蹤及守助服務事項。
三、與各相關戰、航管單位協調聯繫事項。
四、機場管制作業事項。
五、航管案件之初步調查及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
七、航管資料統計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