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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七 章 事務管理 ( 79年12月15日)
第 34 條
技術性儀器、器材、一般財物之採購、保管、供應、維護等及印刷品之印製事項,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 35 條
領用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經各主管簽核後,送由祕書室核發並登記。

第 36 條
辦公處所之調配、修繕、環境衛生等事項由秘書室辦理。

第 37 條
公務車輛之調配、管理、保養等及油料之購發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第 38 條
工友、司機、技工之僱用、調遣、工作指派、管理、考核、訓練、解僱等事項,由祕書室辦理。

第 39 條
辦公處所之安全防護事宜由祕書室協同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