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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 79年12月15日)
第 40 條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 41 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第 42 條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

第 43 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

第 44 條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

第 45 條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第 46 條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