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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 91年09月25日)
第 40 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