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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第 二 章 職掌 ( 91年09月25日)
第 9-1 條
本局有關政風事項,在未恢復政風室設置前,由原專職政風人員或另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掌理左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七、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