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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 91年03月27日)
第 33 條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