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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 91年03月27日)
第 34 條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