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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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1年03月27日)
第 20 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第 21 條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第 22 條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務主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