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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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88年07月26日)
第 8 條
甄審委員會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需檢附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