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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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3年06月04日)
第 20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