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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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及鐵路事業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96年11月26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之作業程序,於原退休給與支給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辦理,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