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發展計畫之研擬及資訊系統整理規劃推動事項。
二、港埠資訊系統之開發建置、執行、維護及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三、行政資訊系統之開發、設計、建置、執行、維護及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四、網頁之開發建置、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電子處理資料稽核制度之建立、維護及執行事項。
六、資訊業之評估、協調、考核及委外事項。
七、資訊專業人員培育事項。
八、主機及伺服器系統軟、硬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九、電腦網路系統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十一、電腦技術之支援及諮詢服務事項。
十二、個人電腦及相關耗材經管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