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進倉申請案件及艙單資料處理事項。
三、存倉貨物損害賠償及逾期貨物處理事項。
四、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換照及相關海關業務事項。
五、倉棧設施報廢、維修執行事項。
六、有關本處消防、防颱、防災及動員業務事項。
七、港區鐵路平交道看柵事項。
八、碼頭倉棧、辦公處所等出(退)租案件處理事項。
九、倉棧設施遭受損壞案件處理事項。
十、倉位準備分配,參與船席調配與棧埠作業相關協調事項。
十一、進出口整裝貨櫃查驗業務及相關證照之申請、變更、換照事項。
十二、港區交通管理執行事項。
十三、食儲業務資料統計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