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局屬工作船舶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二、局屬工作船舶零星修護事項。
三、局屬車機設備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四、局屬車機零星修護事項。
五、局屬港灣設施及導航設備修護事項。
六、局外船舶承修事項。
七、局外車機承修事項。
八、委託委外工程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九、船舶維修配件需求、請購及庫存管理事項。
十、主辦或督辦授權之自辦工程施工、監工與驗收事項。
十一、勞工安王衛生相關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三、工程授權案預算審查、估驗及管制考核和派驗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