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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3年12月20日)
第 15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16 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