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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93年12月20日)
第 17 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