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 106年09月20日)
第 11 條
本局行政處分設文檔、事務、出納、防護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檔科
(一)局公文及處公文收發及分辦。
(二)局公文及處公文繕印及校對。
(三)局公文及處公文檔案管理。
(四)局印信典守。
(五)行政處人力規劃、管理、考核等相關業務。
(六)其他交辦事項。
二、事務科
(一)本局動產及物品管理。
(二)本局辦公室美化及環境衛生業務。
(三)台鐵大樓管理。
(四)公務車輛及駕駛管理。
(五)辦理局本部慶典活動。
(六)局本部會議場所管理。
(七)局本部消防、民防、安防業務。
(八)本處物品採購。
(九)局本部書報雜誌訂購。
(十)局本部市區電話、行動電話相關業務。
三、出納科
(一)營業進款及非營業收入等款項收入。
(二)局內、外單位應付款項撥付。
(三)辦理現金出納帳及保管品、保證金、有價證券。
(四)本處年度預算編製核銷。
(五)本局月份現金預算編製及營運資金籌劃執行。
(六)國內外債務籌劃及運用。
(七)其他交辦事項。
四、防護科
(一)應變規章擬(修)訂、災害防救業務督導彙整工作。
(二)動員業務(動員會報、軍勤隊演練)。
(三)民防編組訓練(常年訓練、人員編組異、防空設施管)。
(四)消防業務。
(五)大樓管理規章擬(修)訂。
(六)危安相關業務。
(七)各類災害事故演練(萬安、鐵安、消防演習)。
(八)緊急應變小組工作。
(九)消防安檢、滅火器新購舊品整備招標等業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