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局員工訓練中心分設教務、綜核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科
(一)訓練法規之擬定與修訂。
(二)訓練計畫之擬定、執行與考核。
(三)訓練教材之編製與管理。
(四)教育設備與器材之規劃與管理。
(五)訓練資料之管理與證件之核發。
(六)講師(教授)遴聘。
(七)學員考選、報到、開訓、結訓。
(八)教育訓練之研究與發展。
(九)有開代訓及專業證照訓練。
(十)其他交辦事項。
二、綜核科
(一)員工訓練中心人事、福利及勞安業務。
(二)員工訓練中心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控管及帳務管理。
(三)員工訓練中心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四)員工訓練中心財產管理,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
(五)保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六)公務車輛之管理及維修。
(七)受訓學員住宿及供膳、差假勤惰管理、操行考核及保健業務。
(八)受訓學員文康體育活動之策劃實施、生活管理、輔導及獎懲案件之擬辨。
(九)學員乘車證之管理、製作。
(十)學員學習時數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