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條
本局政風室分設一、二、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管理建議。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檢討分析。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四)安全維護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五)危害及破壞之預防。
(六)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二)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訂定督導考核防弊措施、政風法令宣導之執行及缺失改進。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六)廉政會報規劃執行。
(七)其他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機構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二)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三)訂定督導考核違反政風案件、政風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