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 106年09月20日)
第 20 條
各處、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並指揮監督各分支機構,副主管襄理之;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