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本總所公文總收發、公文書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及戳記之製發典守及交接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公文書密件之列管及重要案件之追縱與控管事項。
四、銀行存款及支票簽發事項。
五、經費現金收付、營運進款收取、解庫、薪單發放。
六、各項稅捐之繳納、現金收支日報、有價證券保管。
七、物品採購、驗收、分(配)發保管及帳務處理。
八、物產之保管、減損、報廢及移轉、帳務處理。
九、非消耗品(保存品)報廢監毀核銷。
十、宿舍之管理、員工福利案件之擬辦。
十一、房舍、倉庫新建及修繕工程設計、安全勘查與預算編列等事項。
十二、新建房舍工程招標等事項。
十三、複丈土地界限、地界勘查及房地位置複測。
十四、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