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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 99年06月23日)
第 5 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車站設置販賣部、增設各業種商店之規劃、招標。
二、各標租販賣部、商店租金之收繳控管。
三、消費者對於各車站販賣部、商店經營業務反映事項之處理。
四、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之稅籍設立與管理及信用卡刷卡機之設立與管理。
五、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使用統一發票之控管及存根之管理。
六、各販賣部、商店經營所需貨品倉庫之出租、管理。
七、各車站商業用電之設立、及提供各附業用電之電費分攤收繳與管理。
八、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廠商辦理商品展售(示)及公益或慈善活動之擬辦。
九、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之管理費、保證金收繳、退費之控管。
十、原自營販賣部存餘財產及委商製作商品存貨帳目之管理。
十一、委銷貨品進銷作業之擬辦。
十二、各車站各項自販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三、各車站自動櫃員機、貸款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四、旅客列車時刻表之招標暨協助校對。
十五、旅客列車時刻表之銷售控管。
十六、各項租金之催收及控管。
十七、電費周轉金帳戶之收支控管。
十八、鐵路紀念商品銷售之規劃。
十九、消費者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製作各項自動販賣機、彩色快照機、自動櫃員機等每期收入明細表